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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合肥高新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浏览次数:726   发布时间:2018-10-25

2018年合肥高新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高新区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速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现代服务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产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围绕“中国制造2025”,以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各类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核心,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智能语音)、大数据等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大健康产业,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及应用,军民融合产业,现代服务业等。

3.重点支持企业包括:在国际、国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高成长性的优势企业,拥有地方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

4.重点支持项目包括:列入省861、市1346121项目库、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高新区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

5.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 

二、扶持政策

(一)促进优质项目落户。

6.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的新入区供地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大,最高不超过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7.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扩建或技术改造(在合肥高新区范围内)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列入市、区创新转型升级重点工程的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大,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8.鼓励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和销售中心。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行业5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国家级总部和销售中心,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不低于5家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设立省级总部和销售中心,且其在省内其他地区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给予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奖励。

9.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建设期贷款,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三年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贴息比例分别为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5%,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支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

10.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对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合肥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11.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对智能语音、集成电路(语音及人工智能方向)、人工智能软件产品、智能机器人、智能终端、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智能运载工具、量子计算及通信等产业类项目,按照《2018年合肥高新区促进人工智能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12.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

在高新区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高新区企业生产的电池组件和逆变器等产品,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电量0.1元/度的补贴,补贴年限5年;对提供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2万元/MW的一次性奖励(在自有屋面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屋顶奖励)。

13.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

1)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加大投入,对规模以上生物医药企业,当年自主研发费用达1000万元/年以上,且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纳税同比增长,给予企业研发费用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2)对当年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药品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批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制造企业,给予每个注册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物医药生产企业,给予其获得省级补助资金50%的配套补助。

14.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1)支持企业参与军工装备承制。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证10万元的补贴;对新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证30万元的补贴;对取得“军工四证”的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扶持。  
   (2)支持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发展。鼓励有关单位设立军民融合技术研究院、组建军民融合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军民融合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军民融合平台。对于新获批建设国家级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支持智能制造产业的发展和应用。

1)对售出首台(套)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的技术装备企业,给予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对新引进的机器人系统集成重点企业,按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研发费用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系统集成关键技术攻关和关键设备研发制造。

3)支持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建设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对当年度获得合肥市《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中整车间、整工厂智能化技改补贴的企业,在享受市级奖补资金的同时,高新区再分别给予所获奖补资金10%、2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支持智慧产业发展。

鼓励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场景应用创新。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经市数据资源局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1)鼓励环保企业参与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鼓励节能环保核心区内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参与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对实质性承担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工程、设备采购类项目按照合同总额10%、运营维护服务类项目按照三年实际营业额的1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企业自主开展环保提升项目。鼓励企业自主投入开展重点污染源改造项目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对当年完成项目的区内企业给予总投入2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达到一定节能减排效益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支持商贸产业发展。

 (1)对年零售额增长超过20%的存量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且销售(营业)额突破5000万元、1亿元、4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对于高新区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化公共支撑平台,当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平台建设主体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 

3)鼓励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销售业务,对区内生产型企业委托第三方或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线上年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其网销零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对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用的50%予以补贴,按参展产品运输费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在高新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存量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认证。对当年通过及复评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

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21.高成长性优质企业奖励。

对区内高成长性优质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考核,结合实际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 

22.鼓励企业创优达标品牌升级。

1)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市级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2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际和国家级年度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以及获奖产品已在本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区内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给予其市级奖励资金50%的配套;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总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申报两创产品,在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采用区内企业列入合肥市两创产品目录的产品。

23.鼓励企业节能减排与质量提升。

1)依据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对当年万元产值能耗下降排名前五名,且比上年指标下降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为 “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合肥市五星级现场管理”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万元、10万元、3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服务名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4.鼓励标准化体系建设。

1)对当年首次通过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且当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按照《合肥高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奖代补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对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排名前三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编行业(限重点消费产品行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对当年销售收入、纳税同比增长的家电(洗衣机、电冰箱、空调)整机、汽车整车制造龙头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以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货运产品价值量0.8%(取两指标低者)为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奖励,奖励总额市、区按照1:1承担。

25.企业选聘员工补助。

1)促进就业奖励。对园区企业(不含人力资源公司)当年净增就业人员达10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2)职业介绍补贴。园区企业通过有偿职业介绍方式,通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招录技能工人达30人以上,工作满2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招工补贴。

3)技能人才输送补贴。鼓励院校与园区企业长期合作,对经高新区人事劳动局认定为技能人才输送基地的大中专职业院校,一次性给予院校10万元的基地建设补助。被授予人才输送基地的院校通过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方式,为企业输送实习生的(一次性输送人数须不少于50人),另按照300元/月/人给予院校奖励,最高补贴不超过3个月。

上述政策申请人员不可重复申报资金。

26.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

对当年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工业产值(营业收入)首次达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5万、1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鼓励企业参加展会。

对企业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经高新区推荐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m2、达100m2、达150m2(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10万、1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与市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28.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

1)对区内当年首次实现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出口额超6500万美元、超1亿美元,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给予5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新建、使用公用型保税仓。对当年区内通过海关验收,新设的公用型海关出口监管仓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使用公用型保税仓当年累计货值超100万美元、2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进口商品直销平台建设,对当年新建、通过认定并实现自营进口100万美元的省级自营进口商品直销中心,给予省级补贴的60%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当年获得海关认证标准的企业,一般认证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高级认证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对当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区属进出口企业,对其当年发生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应缴保费的2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9. 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

根据《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规定,对区属国有投资主体建设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的20%,给予投资建设主体补贴。

三、附则

30.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31.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2.本政策由经济贸易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33.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