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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巢湖市促进产业发展政策112条发布

浏览次数:797   发布时间:2019-02-19

转发关于印发巢湖市培育新动能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

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巢湖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8日


巢湖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18〕19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合发〔2017〕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高质量千亿制造业发展政策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 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经由合肥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对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并对企业上年度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执行部门:市经信委,金融产品方式投入)

2. 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列入《巢湖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我市工业企业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域搬迁的项目,以及按城市规划要求拆迁后重建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对工业企业后期自建自用标准化厂房的,可按本条款执行。(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 实施“宽带巢湖”工程。推进无线城市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服务机构,在全市重要公共区域开展WIFI免费接入服务。招标项目按招标金额给予50%的补贴。(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 鼓励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对租赁经批准的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分别给予前3年房租30%的补助。(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 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对符合规定的投资主体新建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的20%给予投资建设主体资金补贴。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购置200至1000平方米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企业购房款5%的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 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1)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巢湖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按设备投资额12%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企业创新产品。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合肥市级品牌示范企给予10万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企业振兴产品质量。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获得“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合肥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合肥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质量标杆”工业企业称号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4)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当年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G-Mark奖、IDEA奖、红星奖的工业企业或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合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来巢湖设立设计总部、分支机构且在本市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享受合肥市政策外再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专业性工业设计公司为本市工业企业提供设计服务,且设计服务为相应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100万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

(6)支持使用首(台)套装备。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7)创建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对评定为合肥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巢湖市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8)支持服务型制造。新认定的省、合肥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工业龙头企业建设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列入年度合肥市级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库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设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支持,其中,对公共技术物理平台年服务工业企业数50户(含)以上200户以下的,按投资规模给予20—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年服务工业企业数50户(含)以上200户以下的,按其信息化投资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0)支持标准化建设。对新主持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参与(排名前三位)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主持制订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确认为国家级“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省级“AA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确认为省级“A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合肥市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工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项目以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并通过确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对新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得采标标志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1)支持质量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合肥市政府质量奖”“巢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安徽名牌产品”“合肥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产品质量认证(自愿性)、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9)条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10)-(11)条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 推动绿色生态发展。(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支持企业(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4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

(3)支持企业(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建设。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对试点企业(单位)能源在线监测项目考核验收。其中,一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2%的补助。

(4)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市级试点企业(单位)提供能源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服务。

(5)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当年获得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类建设支持项目,按照省奖励资金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6)支持工业企业节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及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对工业企业节水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按每万立方米5万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 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通过省级、合肥市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合肥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合肥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巢湖市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顶层规划设计。

(2)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省级、合肥市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加大信息化服务。对当年评定的合肥市“互联网+”智慧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优秀表彰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

(4) 新确定为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对新认定的合肥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实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提升工程。对新认定的省级、合肥市级行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领军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实施“万家企业登云”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服务机构为本市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年服务20家以上50家以下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新上云企业给予2000元至1万元奖励。

10. 支持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对获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企业,当年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或软件百强总部企业,给予合肥市级奖励资金20%配套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在巢设立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500强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前五年给予办公租金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对软件企业新增成套软件、集成电路IP和租用本地云数据中心等费用,给予合肥市级奖励资金20%配套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11.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3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配套奖励30万元、35万元、40万元、4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省级奖励资金的20%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首次列入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合肥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消费品企业升级。对本年度认定为合肥市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4)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合肥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平方米、达100平方米、达15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元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市相关政策。

12. 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新增规上企业给予配套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合肥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合肥市级“平安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合肥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 支持基地平台建设。对新批准认定为省级应急产业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配套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创业示范基地,享受奖补政策外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50%的配套支持。经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一次性给予配套50万元资金补助;对当年被评为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前50强的管理团队配套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享受奖补政策外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50%的配套支持。(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5. 轨道交通专业资质认证奖励。当年获得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产品认证、国际铁路行业管理体系(IRIS)认证或轨道车辆焊接体系(EN15085)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个认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二)支持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部门:市住建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6. 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6亿元、12亿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2亿元的,每增加6亿元奖补5万元为一个台阶)给予相应提高奖励金额。

17. 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亿元以上的,每增加2亿元奖补5万元为一个台阶)给予相应提高奖励金额。

对专业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2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奖补3万元为一个台阶)给予相应提高奖励金额。

对建筑业企业境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补3万元为一个台阶)给予相应提高奖励金额。

18.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获得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一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多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获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多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多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且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对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监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 支持企业创优夺杯。注册地在本市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企业,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一个“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大奖”,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一个“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企业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当年有2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获“琥珀杯”“庐州杯”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当年有一个工程项目获“琥珀杯”“庐州杯”的,给予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的企业,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我市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3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建筑业企业,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获奖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未发生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

(三)支持阜阳颍东区结对扶贫工业企业扶持政策。(执行部门:市经信委,金融产品、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1. 鼓励企业投资。对于投资项目,按投资设备款的20%予以补助。

22. 租赁补助。凡租赁颖东区建成的扶贫车间或其他用于扶贫厂房生产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租赁费50%给予补助。

23. 用工补助。企业用工经颖东区扶贫办认可的贫困户,给予企业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24. 贷款贴息。对入驻颖东区的工业企业,在颖东区项目新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予以财政贴息,标准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对上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70%补贴,并对企业上年度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二、支持自主创新政策(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5.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省重大专项、重点科研项目,给予其所获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合肥市配套50%);对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根据省配套要求给予“一事一议”奖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6. 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合肥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外地新迁入我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

27.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28. 鼓励金融机构实施创新贷,对金融机构发放给予巢湖市区域内企业的创新贷,每笔100-300万元给予奖励5000元、300-5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

29. 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一次性50%补贴(省、合肥市和巢湖市不重复支持)。

30.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创新型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创新型企业,合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1.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3万元;对获得合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3万元、2万元。

32.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33. 对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含小微企业)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给予一定奖励,年度累计交易总额在100-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500-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1000-5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2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34.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5. 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经省以上认定),对联盟在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中取得显著成效、带动产业发展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6. 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专利权人5000元,分两期拨付,首次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拨付2000元,后期再拨付3000元,个人发明专利首次拨付1000元,后期再拨付4000元(首次未享受奖励的,后期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1200元、800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每件分别给予团队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每件给予团队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专利代理中介机构代理我市发明专利达到100件的,给予2万元奖励。

37. 企事业单位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0件、30件、50件,给予团队一次性2万元、6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件、10件、20件以上,分别给予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验收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8.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运营资助;在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巢湖市级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在孵企业每新增1件发明授权专利,奖励1000元,用作运营经费。

39. 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对企业发明专利授权一年内核心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30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申报时需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对高校、企事业单位个人发明专利授权的,转让给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的5%奖励给专利人,单件不超过1万元。

40. 对新建院士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启动经费10万元、5万元资助,并对进站工作的院士、博士后每人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经费5万元、2万元。

41. 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对符合规定要求完成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42.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年薪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其中,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承担30%。

43. 经巢湖市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备案,在国家、省、合肥市举办的创新创业项目大赛中,获入围市赛决赛的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入围省赛决赛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入围国家级赛事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获奖根据所获奖金50%予以配套奖励,(入围与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以最高奖励为准)。

44. 经合肥市级新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上年度产销、税收保持增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5. 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鼓励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服务企业,补助每位科技特派员年度交通通讯补贴1200元。

三、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46. 茶产业。新建无性系良种茶树母本园的(5个品种以上)良种茶园基地给予每亩6000元一次性补助。新繁育无性系3亩以上的良种扦插繁育基地,给予每亩5000元一次性补助。新建无性系良种茶园连片50亩以上的和改植换种无性系茶树良种连片3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900元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7. 稻鸭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创建。全市择优支持一批集中连片、净面积在100亩以上且达到一定标准条件的稻鸭综合种养示范基地给予奖补,每个1万元。(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8. 设施栽培基地。新建无公害设施栽培基地,分类型按面积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新建钢架大棚、果树避雨设施(常年大棚且土地流转期限在三年以上),集中连片30亩以上(在栏杆、苏湾、庙岗、柘皋、夏阁等巢北片钢架大棚内种植早春番茄可放宽到连片15亩)的,每亩补助3000元。连栋温控大棚,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且辅助设施齐全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0元。(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9. 绿肥种植示范基地。新建集中连片绿肥基地,在全市种植紫云英(红花草)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0. 中药材种植基地。新建中药材(木本中药材或多年生中草药)标准化种植基地,集中连片50亩(全市16个贫困村放宽到集中连片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900元。(执行部门:市农委 ,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1. 农业标准化。新确认为合肥市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确认为合肥市级、巢湖市级农资标准化示范基地的,每个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2. “一村一品”。新认定为合肥市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3. 农产品安全质量认证体系。对年度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单位(含复查换证)的,每个单位奖补3万元;对年度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单位(含续展)的,奖补4万元;对年度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奖补4万元;再认证的单位,每个单位奖补1万元。(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4. 农产品品牌认证。新取得“三品”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对其认证过程中所发生的认证费、产地环境检测费、产品检测费予以全额补贴;对进行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和有机食品再认证的单位,其发生的认证费、检测费予以50%的补贴。(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5. 支持休闲农业发展。全市择优扶持有特色的休闲农业品牌节庆,对每个休闲农业品牌节庆分别给予5万元的扶持。(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6. 支持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全市所有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社区),每个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7. 支持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巢湖市按照与合肥市1:1.5的比例进行县级财政配套。(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8. 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全市支持一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每个养殖场(小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9. 经济林、果木林、水果基地。新建经济林、果木林、水果基地连片面积30亩以上,每亩补助600元,新建经济林、果木林、水果基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每亩补助800元(含上级补助)。(执行部门:市林业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0. 荒山造林。连片50亩以上,每亩补助600元(含上级补助)。(执行部门:市林业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1. 塘坝绿化。在塘坝周边50米范围内造林面积3亩以上,每个塘坝补助2000元,5亩以上每个补助3000元。(执行部门:市林业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2. 村庄绿化。以自然村为单位,村庄建成区及村庄周边50米范围内新增绿化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村容村貌良好,每个补助1.6万元。(执行部门:市林业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3. 退耕还林更新造林。对确需进行的退耕还林更新造林,经批准实施,验收合格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执行部门:市林业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4. 森林抚育。对新造林及中幼林进行抚育作业连片面积20亩以上,每亩补助50元。上级给予补助的抚育项目除外。(执行部门:市林业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5. 创建国家级“平安农机”示范市工作。对新获得合肥市级“平安农机”示范乡镇称号的,给予5万元建设奖补。对新获得巢湖市级“平安农机”示范村称号的,给予1.5万元建设奖补。(执行部门:市农机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6. 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择优扶持一批新建集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农资产品展示展销、农机作业信息发布、农机维修保养存放、农机人员培训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全程农事服务中心。达到合肥市级验收标准的,按照大中小规格分别给予1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补,除省级奖补外,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剩余奖补资金,具体按照操作指南实施。(执行部门:市农机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7. 规模化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在全市实施规模化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试点项目,对集中连片达到200亩以上实行机械化插秧作业服务给予40元/亩奖补,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奖补资金,巢湖市按照与合肥市1:1的比例进行县级财政配套。(执行部门:市农机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8. 池塘标准化改造。改造池塘50亩以上,重点配套养殖尾水净化塘、净化沟,进排水渠道改造,道路改造等,择优选择9个给予奖补,每个5万元。(执行部门:市水产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9. 渔稻综合示范基地建设。全市择优支持一批集中连片、净面积在100亩以上且达到一定标准条件的渔稻种、养、加、销综合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水产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0. 农业产业化。设立200万元市级农业产业化引导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新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和益农信息社(乡镇、村级信息服务站)奖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县域结对帮扶脱贫攻坚奖补,参加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和招商等产业化活动经费。(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四、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

71. 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根据省财政厅文件,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市金融办,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2. 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对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7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市财政按企业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多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与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不重复奖励)。(执行部门:市金融办,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3. 建立市(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对于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应急储备企业,建设应急网点,实施规定应急商品品种和数量的储备,并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当年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用于应急储备企业补贴。(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4. 支持特色街区和商贸企业集聚区建设。对企业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和商贸企业集聚区被认定为合肥市级和省级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5. 当年经市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批发、零售企业8万元,住宿、餐饮企业6万元,大个体3万元。(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6. 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对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GDP年度目标任务有积极贡献的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15%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对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GDP年度目标任务有积极贡献的批发(2000万元以上)、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12%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7. 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对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GDP年度目标任务有积极贡献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给予特别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在5%(含5%)—10%(不含10%)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1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8. 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对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GDP年度目标任务有积极贡献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给予特别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在5%(含5%)—10%(不含10%)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1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9. 对当年获得省、合肥市、巢湖市商贸领域争先创优奖的企业(诚信示范、平安商场等),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0.3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0. 支持合肥市肉菜追溯企业标准化改造。支持合肥市肉菜追溯体系建设企业进行生产线升级改造,按照建设投入的7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1. 加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对在我市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其录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系统中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壮大。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额超2000万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按其录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系统中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生产性企业剥离服务环节设立服务外包企业。生产性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开展服务外包业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82. 促进外商投资。(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对在我市设立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合同利用外资到位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1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企业发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注册的内资企业,按其注册资本金中所含的外资成分,当年到位资金达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8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83. 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对出口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给予支持,对上年度进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企业,以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应缴保费的20%予以核定,由出口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将相应补贴资金返还至投保的企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4. 国际产能合作(主要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带动产品、技术、标准、服务出口。对上述国家或地区实现整套技术(标准)出口的企业,按照1美元2分钱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5. 扩增量。对我市企业2018年的进出口增量超过50万美元的,且2017年有进出口实绩的,对增量部分按照1美元2分钱的标准给予奖励;对2018年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登记备案且实现进出口实绩在5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1美元2分钱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6. 稳存量。2018年实现平稳增长且2017年进出口额达300万美元、500万美元、8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不累计奖励)。(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7. 特殊贡献奖。2018年实现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除了享受我市其它相关外贸扶持政策,另外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8. 进出口实绩达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9.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中小进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具体按照《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8〕101号)执行;支持重点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具体参照中小企业补贴办法;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华交会、广交会等境内涉外展销活动,给予企业参加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杂费)不超过70%的补贴,单个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0. 推进安徽省商务诚信(大数据)公共服务云平台建设,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信息员,上报数据准确、及时有效,当年按200元/月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1. 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执行部门:市粮食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支持“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建设。被认定为“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示范店、经销点,且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按营业收入择优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或被认定为“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示范店、经销点,且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供应网点)3个及以上,每个网点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上述两项奖补不同时享受。被认定为“放心粮油”配送中心且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经营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按营业收入择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建设。被认定为“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根据粮油工业总产值择优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3)支持“主食厨房”工程建设。被认定为“主食厨房”加工配送中心企业,根据企业总产值择优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92. 支持“安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对认真开展“安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获得“中国好粮油”产品认定的企业,同时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安徽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安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资金投入及“中国好粮油”企业年营业收入择优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粮食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3. 当年经市统计局确认为国家级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确认为规模以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经市统计局确认为省级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确认为规模以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4. 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对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新建、扩建(租赁经营)正常运营1年后,床位数10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按每床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张以上的,按每床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该项目获合肥市奖补的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卫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5. 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二级以上医院并开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二级医院创成功建二甲医院或升级三级医院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卫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6. 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1)支持新建、改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回收站点达到5个以上(含5个)的,对有关单位按每个站点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供销社,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支持新建、改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分拣中心2个以上(含2个)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供销社,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五、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97. 年内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500万元的文化旅游休闲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8. 支持计划新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规划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用于发展文创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比大于60%),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申报当年已建成用于发展文创产业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已集聚5家以上相关文创单位,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文化与旅游、体育融合发展,计划新投资600万元以上的体育特色小镇、体育公园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市教体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9. 文化(体育)企业或文化中介机构在我市区域内租赁体育、文化场馆举办大型体育赛事、商业文艺演出,单项活动组织成本不低于100万元,按10%的比例给予文化(体育)企业或文化中介机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市教体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0. 对全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艺术馆,年参观人次达1万以上的,给予2万元补助资金。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十佳民办博物馆、艺术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1. 支持社会资本新建文化场馆。社会资本新建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场馆建设项目,能正常对外开放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企业投资80万元以上改造装修、设备采购(不含房屋购买、租赁费用,书籍采购费用)新建的城市阅读空间(具备休闲阅读设施,且休闲阅读空间不少于总面积的50%),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2. 由我市推荐新获得合肥市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合肥市委宣传部合肥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市教体局、市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3. 对获得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设立的全省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4. 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立项的,电视剧、纪录片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分别按每集1.5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我市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9:00—22:00)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奖补。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投资制作的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广播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产品在多个广播电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5. 对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市教体局、市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6. 对承办全省性文化展览会、文化交易会等活动的企业(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按照项目运作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7. 首次入选安徽省民营文化企业百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8.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4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9. 新晋升为4A级旅游景区,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晋升为3A级旅游景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0. 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古镇名村、旅游特色小镇、优秀旅游乡镇、旅游示范村、研学旅游示范基地、休闲农庄、旅游特色街区,除上级奖励外,另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执行部门:市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1. 对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在地接、税收、安全生产等方面,本年度综合考核前三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2. 被命名为巢湖市旅游商品研发基地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六、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一)政策兑现方式。

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负责政策资金预测,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积极推进政策兑现,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金融产品、事后奖补等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产品方式安排的资金由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执行;事后奖补方式安排资金,按政策规定标准或条件执行,支持单个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高于50万元。允许政策间资金调剂使用。

合肥市政策规定的工业新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由合肥市与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已享受巢湖市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承接省创新发展政策条款,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合肥市和县(市)区1:1承担。其他涉及县(市)区配套的政策资金,我市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政策申报流程。

政策所列各条款兑现实行部门对口申报,具体以各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及申报通知要求为准。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政策所列各条款支持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条款支持。

1.申报时间。

由各政策牵头部门确定申报时间,在部门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不再受理。

2.申报方式。

政策申报主体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市直相关部门,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本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各政策牵头部门开展联合审核,审核方式由各政策牵头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确定,包括采用第三方机构审核。各政策执行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录入省财政厅“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巢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直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市直部门,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政策绩效管理。

按“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于次年元月份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及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市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来源 | 巢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