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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1加3” 政策体系的通知(2016-2017,有效期2年)

浏览次数:4040   发布时间:2019-02-19

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1+3

政策体系的通知


各部门,各社区,平台公司,驻区有关单位:

    新站高新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关于推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若干政策》《关于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推动自主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即1个规定、3项具体政策,简称“1+3政策体系)已经区管委会2017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8月15日



关于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统一规范全区各类扶持产业资金以及产业基金的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聚焦“三城三区一基地”建设,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加大资金投入,优化政策结构,创新投入方式,不断提升全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二条  原则

(一)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原则。通过政策引导产业链延伸发展、产业生态持续完善、产业不断做大做强。

(二)鼓励创业创新发展原则。通过政策鼓励创业创新,激发经济增长内在动力、优化产业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三)政策承接与创新相结合原则。主动承接省、市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政策扶持方式,实现省、市、区政策联动。

(四)政策扶持资金总量控制原则。各类产业扶持资金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实行总量控制。

(五)奖补资金与贡献相挂钩原则。财政奖补政策原则上应实行双向约束,并与企业(项目)对地方的贡献相挂钩。

第三条  扶持范围

在新站高新区内注册经营纳税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的企业或单位,政策条款中列明条件的机构或个人,均属于各类扶持产业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扶持方式

采取产业基金、“借转补”、事后奖补、一事一议等多种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一)产业基金。设立新站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采用直接股权投资、参股设立子基金、金融产品等方式以及中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撬动社会资本投资产业项目。具体按照《合肥市新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借转补”。主要是对企业研发项目、新产品开发、筹备上市等事项,通过“设定目标,联合审查、预拨专款,到期验收”的方式进行扶持,促进企业加大研发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加速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

(三)事后奖补。对政策扶持对象在扩大规模、提质增效、达标升级、研发创新等方面达到特定目标后或吸纳区外优势资源入驻我区后,给予奖励资金支持。除明确规定外,同一项目申报市级同类型的政策扶持,按最高金额予以支持,但不重复享受。

(四)“一事一议”扶持方式。对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同一项目申报同类型的政策扶持,按最高金额予以支持,但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实施程序

(一)申报。每季度开展一次政策申报兑现工作,申报窗口期内,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申报主体需提供的证明性材料和审核依据并予以发布。

(二)审核。申报主体递交材料并受理后,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三)会议研究。复核结果经新站高新区政策兑现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管委会外网或平面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主体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兑现。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按财政资金使用流程兑现奖励资金。

第六条  管理职责

(一)经贸发展局负责政策总体框架的设计,负责各类扶持产业资金的预算申报及统筹使用。

(二)财政局负责各类扶持产业资金的筹措,按预算管理的方式监督管理。

(三)招商局负责制定招商导则,各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部门按导则规定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负责对照各自职能,对各类扶持产业资金的投入方向和重点进行把控,做好资金兑现的联合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  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借转补”方式投入的资金,允许存在15%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并按年度向管委会报告。

(二)建立风险审计机制。政策资金兑现过程中,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兑现金额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尽职免责和失职追责机制。对严格履行职责,按规范程序操作,手续完备的政策资金扶持项目,出现扶持资金损失的,给予免责。对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失误或利用政策兑现进行利益输送谋取私利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经营存在严重违法记录的企业,经相关部门举证或群众举报核实后,取消其政策资金奖补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关于推动产业集群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引导各类要素资源向优势产业集中,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政策。

一、促进优质项目落户

(一)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入区供地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建立区内资源利用率低、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名录库,鼓励优势企业在不改变原有工业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方式对其进行整合的,按其交易额的8%给予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交易额超过1亿元的重大重组项目可“一事一议”制定奖补政策。

(三)鼓励企业在新站高新区设立总部和销售中心。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新站高新区新设立的国家级总部和销售中心,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不低于5家的,主板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入新站高新区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新站高新区新设立省级总部和销售中心,且其在省内其他地区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给予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配套补助。对于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级项目类资金的、中央预算类投资资金的,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1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重点产业加速发展

(一)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

1、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建立新型显示产业项目库,对入库项目优先给予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专项资金支持和新站高新区产业基金支持。

2、鼓励产业协作。对新投产企业在投产后两年内,与区内新型显示产业企业首次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并按期交付的,按照该协议金额的10%,给予采购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的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集成电路及软件产业发展。

1、研发支持。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开展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5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新增成套专业软件、集成电路IP和租用本区云数据中心等费用按照实际投入给予10%最高不超过300万的补助。对通过第三方IC设计平台实行IP复用(知识产权共享)、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测试分析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实际费用5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IC设计企业采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生产费用给予30%的奖补,对采用掩膜光刻(MASK)流片生产费用给予15%的奖补,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新产品开发。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新产品开发和研制按照单个项目研发费用的40%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产业协作。对我区企业购买使用本地集成电路企业的芯片和软件或在本地服务平台开展工艺、材料等验证、测试分析,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采购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的一次性补助。我区企业与区内设备或材料供应商开展合作时,按产品认证产生的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

(三)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

1、对售出省内认定的首台(套)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的技术装备企业,给予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我区企业采购首次使用的省内认定的首台(套)装备,给予企业装备售价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实施“机器换人”。对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并获得智能装备投资国家、省市级政策补助资金的,给予补助资金的50%配套奖补,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智能装备的,按采购金额的10%给予采购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区内光伏电池片、组件的生产企业,其当年新增产能达到0.5GW以上的,按照50万元/GW的比例给予新增部分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光伏应用。在区内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区内企业生产的电池组件产品,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电量0.1/度的补贴,补贴年限5年;对提供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3万元/MW的一次性奖励(在自有屋面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屋顶奖励)。

3、鼓励产业协作。对新投产企业在投产后两年内,与区内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电机、电控企业首次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并按期交付的,按照该协议金额的10%,给予采购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的一次性补助。

(五)支持建筑业发展。

1、对当年新增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监理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建筑业企业上规模。对建筑业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区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建筑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区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以后每上一个10亿元台阶均按10万元的标准奖励一次。

3、对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业承包(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境外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一)高成长企业奖励。对我区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以上,连续三年增长20%以上的高成长科技制造型企业,奖励运营团队50万元。

(二)鼓励服务型制造。鼓励区内产业龙头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拓展研发设计、物流分销、电子商务、售后服务。对当年通过并购或合作的方式,培育新增上述类型的规上(限上)企业的龙头企业,每新增1,给予龙头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鼓励企业创优达标升级。

1、品牌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安徽著名商标、安徽省老字号、安徽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合肥名牌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新产品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的,给予每件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质量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际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证书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对工程所在地位于新站高新区辖区内,且税收在新站高新区缴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新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黄山杯”等省级工程质量奖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琥珀杯、庐州杯等市级工程质量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2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际和国家级年度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以及获奖产品已在本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区内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给予其市级奖励资金50%的配套;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总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两化融合。对当年获得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条。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数字化工厂”(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纳入市级“数字化工厂”(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试点企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合肥市“互联网+”智慧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优秀表彰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6、中小微企业发展奖励。对经认定的10家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鼓励区企业进行技术中心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轨道交通专业资质认证奖励。当年获得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产品认证、国际铁路行业管理体系(IRIS)认证或轨道车辆焊接体系(EN15085)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个认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企业绿色生态发展。

1、节能减排奖励。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优秀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对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建设终端监测系统(监测点),且获得市级奖励资金支持的工业用户,给予市级奖励资金20%的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企业环保投入。鼓励企业自主投入开展重点污染源改造项目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对当年完成项目的区内企业给予总投入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达到一定节能减排效益并通过区级以上审核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标准化体系建设。

1、标准化工作奖励。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予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8万元;对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AAAA、省级AAAAA,市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对新获批准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和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支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验收,且当年无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工业企业,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2万元。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的工业企业,奖励1万元。对当年命名为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3、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对当年销售收入、纳税同比增长的家电(洗衣机、电冰箱、空调)整机、汽车整车制造龙头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以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货运产品价值量0.8%(取两指标低者)为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奖励,奖励总额市、区按照1:1承担。

4、规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认证奖励。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通过HACCPISO22000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当年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规上(限上)企业当年完成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后以5亿元为台阶类推)以上,且增速超过全区平均增速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的奖励。(收入:规上工业企业以产值核算;限上服务业企业以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限上商贸业企业以零售额核算)

四、鼓励金融支持产业发展

(一)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1、早期项目投资支持区产业投资基金中安排不超过10%的资金额度,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投资国家“千人计划”、安徽省“百人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产业化项目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的股权投资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要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2、鼓励信用融资担保。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方式融资增信,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业务,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银行创新信贷。强化与银行战略合作,鼓励合作银行通过纳税情况、股权、订单、股东信用等方式,创新金融方式,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经新站高新区备案后,对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业务,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30%给予银行补贴,每家银行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 鼓励专利质押贷款融资。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贷款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按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执行。

5、对区内成功申报“大湖名城”系列信贷业务产品(即政保贷)的中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与市级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6、对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内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加速企业资本市场对接。

1、拟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完成股改后,以“借转补”方式给予80万元资金支持,该笔资金在拨付后三年内,获得证监会的受理通知书即转为补助,并再给予企业80万元资金奖励。因上市所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在其挂牌成功后,60%奖励给企业。

2、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完成股改后,以“借转补”方式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该笔资金在拨付后两年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后即转为补助,并再给予企业30万元资金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后期成功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3、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至新站高新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其中50%的资金额度用于奖励企业高管人员。

4、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50%以上的资金在区内进行募投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5、区内企业在境外首发挂牌上市(含境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本政策由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161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关于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产城融合发展战略,优化我区产业发展结构,着力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政策。

一、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

(一)加快金融服务机构建设。

1、在新站高新区新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设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区内新引进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含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除享受市级政策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奖补,年奖补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按房屋交易金额的10%给予奖补,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在新站高新区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以上,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不含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除享受市级奖励政策外,自获利年度起,按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予以50%额度的奖励。

3、对银行在我区新建科技支行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对银行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等进行考核,对当年累计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贷款额度前三名的银行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支持和引导投资机构发展。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按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连续三年等额予以奖励。投资区内企业或项目后,对在企业上市后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按区级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2、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我区或引荐新项目落户我区,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政策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营(不包含建设期)满3年后,按企业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企业投资我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亏损,将给予风险亏损额5%、最高200万元的补偿。

二、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

(一)支持商业网点建设。

1、对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以上、8000㎡以上的国内外大型品牌超市,在我区成立独立法人单位,开业经营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四星、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项目建设方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的品牌餐饮企业,经营面积超过5000㎡、10000㎡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的“中华老字号”品牌餐饮企业且经营面积超过10000㎡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对入驻商户采取联营或统一收银结算的方式,年销售额首次超2000万、5000万、1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肉类蔬菜流通体系建设。对新纳入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单位,且通过年度试点考核,给予菜市场管理单位3万元,超市经营单位2万元,团体消费单位1万元奖励。

3、支持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对早餐固定网点、早餐车等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对新建、改建老字号早餐店、早餐示范(特色)店以及早餐连锁企业网点,符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按每个餐饮店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新增符合《早餐车经营规范》的早餐车,按每辆2000元给予奖补。

4、支持新建、升级改造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网点建设标准”的公寓式回收站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分拣建工中心建设标准”的分拣中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加快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的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的一次奖励。

(三)支持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发展。

 1、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新站高新区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到2000万元之间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认证。对当年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5级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销售业务。对区内工业企业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的商贸公司,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网络营销体系进行销售的,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合计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年在线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合计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在线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20家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7、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当年实现的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我区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除市级奖励外,区级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立项批准,对年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的独立法人的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除市级奖励外,区级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文体产业发展

1、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文化(体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4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3、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对投资500万元以上但低于1000万元的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设备与集成系统的应用开发项目,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挖掘、展示、开发地方文化遗产的项目,增强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项目,利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相关产业领域中的集成应用项目,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在市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按项目投资额的3%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文化产业项目投资。对新开工且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广播影视、数字出版发行、创意设计服务、创意休闲娱乐等文化产业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影视制作企业作为第一或第二出品人,在国家新闻出版总局或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立项并将该企业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取得的收入在我区结算: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播出的,每部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均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广播剧在中央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作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由登记注册于我区的文化企业原创、本省版权登记的舞台艺术作品,在省市级剧场(院)专场演出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北京知名剧场(剧院)专场演出的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舞台艺术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7、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戏曲院团,在购置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按购置款总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成功创建全省研学旅行基地,奖励资金10万元;新晋升为国家4A级旅游区,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拓展外向型业务

1、加大进出口企业培育。对当年首次实现进出口业务,且进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以及服务外包相关专业认证。对企业开展相关认证、注册、专利申报核准等实际费用给予50%的补贴;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给予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企业境外投资发生的企业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环境、卫生、职业安全等管理体系)初次认证费,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企业积极争创海关信用评级。对当年新评为海关AA类、A类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进口商品保税展示交易。对企业入驻进口商品保税展示交易场馆,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6、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达100㎡、达150㎡(含)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支出,分别给予最高10万、20万、30万元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市相关政策。

 

本政策由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161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关于推动自主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打造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政策。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给予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超出部分)15%,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共建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中心研发活动。

(三)加大对企事业单位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

1、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科学技术奖,对于当年认定为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区内企事业单位,给予其所获上级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四)支持企事业单位强化知识产权工作。

1、鼓励企业进行发明创造。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补贴5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贴两个国家或地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补贴3万元。以上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阶段)和授权分别给予每件1000元、4000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800元、1000元奖励。

对个人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400元、500元奖励;每年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区内专利中介机构年代理区内企业专利超过300件,且发明专利占5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一)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

1、对毕业5年内大学毕业生(包括在校生)在区内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设立创业实体,且吸纳就业人员5人以上(含5人,工作满6月并缴纳社保),并担任创业实体负责人且为股东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奖补。

2、对新入驻我区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给予租金奖补,按实际租用面积(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自入驻之日起,2年内按照实际缴纳租金,最高不超过每月20/平方米的房租给予奖补,对已经给予众创空间、孵化器资金支持的除外。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实体以及科技型企业,按照40/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企业运营补助(含房租),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二)加大对各类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对区外新搬迁入区的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首次在新站高新区设立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500强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及研发机构,前2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100%的补贴,后3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

(三)鼓励人才创新创业。

1、当年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新站高新区企业或者当年带获奖项目(两年内)来新站高新区创办企业的,经认定为符合新站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创新意识突出、创业效应良好的优秀项目,按照获奖级别,国家三等奖及以上、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合肥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分别给予企业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人才加速集聚、引领产业发展。具体政策参照《新站区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三、建设创新创业平台载体

(一)鼓励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效果显著并经省级相关部门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知名专业机构来我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改造设立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目标达到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并经主管科技部门认定后,对其购买仪器设备、公共软件以及办公场地与配套设施改造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完成投资的5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创新创业平台加大企业孵化培育力度。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每孵化培育1户在区内落户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一)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区内当年服务园区企业3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从事研发服务、技术交易、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活动),给予每家当年总收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事业建设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1、对区内新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2、园区企业使用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经审核后,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30%补助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每年为区内企业提供研发设备服务的区内企事业单位,年设备服务收入2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服务年度收入的10%奖励该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创新创业活动开展。

按照新站高新区双创活动体系安排,对园区创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承办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创业活动,分别给予承办单位20%40%6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10万、20万。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61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委办公室)                            2017年8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