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合肥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efei Associ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英文缩写HFQ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合肥市范围内各行业致力于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标准和标准化、技术创新的单位、组织、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政府推动高质量发展、品牌建设、标准和标准化、技术创新工作的助手;是广泛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广大质量、品牌、技术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各会员,为各单位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标准化和技术创新发展做好优质服务。坚持服务立会,为提升组织和个人的能力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合肥高新区皖水路128号中试科技园区8号楼8层801-808。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为扎实有效推进协会党建工作,促进本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章节。
第八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者,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九条建立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前需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酝酿论证,决策时,由党组织成员表达党组织意见。
第十条 本会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合肥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支部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合肥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设书记 1 名。进入管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充分表达组织意见,体现组织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纪委或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协会工作中的战斗堡垒,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在协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帮助、协调和促进发展。
(二)按照协会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三)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广泛开展“双比双争”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协会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社会组织诚信经营。
(五)发挥协会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社会团体经营管理健康发展。
(六)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四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一般由管理层人员担任,提倡党组织书记与党员社会团体负责人“一人兼”。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支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支委)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党委(支委)委员应当到会。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支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六条 协会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组织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委(支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十七条 本会各部门有义务协助党组织的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质量工作方针与规划任务,会同行业、区域质量组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提升和技术创新活动,促进全社会质量意识提高、提升创新能力;
(二)听取会员意见,反映会员呼声,维护质量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质量工作调研信息和工作建议,建立企业、政府、社会多方沟通平台,发挥桥梁作用;
(三)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市场质量调研,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企业质量提升和落实各项质量推进工作,提供数据和信息,为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四)开展质量和技术创新战略与发展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升合肥企业质量创新能力,总结推广质量管理创新的最佳实践,促进质量技术成果的转化;组织或参与质量标准的研制,推动质量标准化建设;
(五)开展质量和技术创新及相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活动,参与并加强与各地区质量组织的交流合作,开展质量管理学术和技术方法应用的实践交流,为广大会员、质量和科技工作者提供分享研讨的平台;
(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会同相关群团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和现场管理提升活动,推进班组质量建设和企业质量诚信建设;
(七)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提供质量品牌等领域专业技术服务;推进企事业单位实施贯彻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等管理体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现场管理等国家或国际标准;倡导履行社会责任;培育企业质量标杆和优秀品牌;建立第三方质量评价体系,开展质量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
(八)推动质量和技术创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专业人员培训与水平能力评价活动,促进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各级管理者、员工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水平。组织各方面力量,加强质量专业知识体系建设,形成一支业务精、效率高、廉洁公正的质量专家队伍,提供质量专业技术服务;
(九)编辑出版质量和技术创新管理书籍和期刊,宣传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质量科学技术,推进质量文化建设;推动和激励各类组织的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或报备,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奖励和质量技术奖励项目;
(十)设立质量创新发展专项基金,资助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学术交流;奖励优秀学术成果、组织和个人;支持贫困地区质量发展。
(十一)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调查研究、咨询培训、评估评审、交流合作、专业技术服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各级政府的质量、品牌、标准和技术创新的指导意见,推行各行业各单位做好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标准化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工作。
(二)个人会员: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履行会员义务,热心质量、品牌、标准和技术创新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标准和标准化、技术创新等领域工作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对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标准化和技术创新等领域有一定研究成果,并取得较突出成绩者;
2、热心于质量、品牌、标准和标准化、技术创新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教学人员、新闻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
(三)经协会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后无异议者,缴纳会费后,颁发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各项会员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标准、按年度或届交纳会费;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五)积极支持信息和参与质量和技术创新公益事业。
第二十四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六)年度会费应于当年6月30日前缴纳,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交或免交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
(二)贰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贰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五)自行停业或破产等失去独立法人资格或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织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不足500个的,会员代表比例不应低于1/2;会员数量在500个以上,不足1000个的,会员代表比例不应低于1/3;会员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比例以充分反映会员意愿和代表性为原则确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出席会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
(五)决定设立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2/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1人、会长1人,副会长17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工作部、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专业工作部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聘用的全职工作人员;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22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