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庐政〔2018〕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经开区管委会、临庐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庐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各政策执行部门要落实牵头责任,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明确政策申报和兑现流程,及时予以兑现,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增强政策导向性、操作性和时效性。
全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对省、市、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宣贯,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同时加强政策解读,指导符合政策支持的市场主体进行申报,让广大市场主体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切实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策审核小组,对政策兑现开展联合审核。各成员单位要强化风险防控,提高政策审核效率,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
2018年9月29日
庐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速区域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增强创新驱动力,全面提升区域产业综合实力,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招大引强,全力发展新龙头
1.重大企业(项目)落户奖励。
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央企业、省市属大企业大集团,以及上述企业的子公司,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产业,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上市或拟上市公司、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上述企业需为具有运营中心、结算中心、财务中心、销售中心等综合功能、年度综合贡献较大的各类省级以上总部型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1)一次性入驻奖励。按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资本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办公用房支持。在区内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置费2%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在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且实际入驻办公的,自入驻之日起前3年,每年按照同地段市场价2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年纳税额为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的5‰给予高级管理人员(5人以内)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二、特色引领,厚植发展新优势
2.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奖励。
(1)对区内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发上市成功后,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2)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挂牌后首次融资并投向庐阳区项目的,再给予首次融资额1%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完成股改的并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财政金融产品运行奖励。
对支持庐阳区企业政银担贷款年度发生额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的担保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各担保机构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奖励总额超过100万元,则奖励金额按照各担保机构贷款年度发生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4.企业持续发展奖励。
(1)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本年度增幅达5%以上(含5%)的,给予产值总量万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增幅达8%以上(含8%)的,给予产值总量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上年度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本年度增幅达6%以上(含6%)的,给予产值总量万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给予产值总量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的对象为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2)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对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5%以上(含5%)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总量万分之五的一次性奖励。(与工业企业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3)规上服务业企业。对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给予营业收入总量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营业收入总量万分之五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条件(规模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并首次入规且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20%以上(含20%)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4)商贸流通企业。对零售额亿元以上批零业企业和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住餐企业,当年零售额增幅达11%以上(含11%)的,给予零售额总量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零售额达到规模以上条件(规模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并首次入规的批零业、住餐业企业且当年零售额增幅达20%以上(含20%)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零售额达到规模以上条件(规模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并首次入规的批零业、住餐业个人且当年零售额增幅达20%以上(含20%)的,零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5)建筑企业。产值亿元以上建筑业企业,当年产值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给予产值总量万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6)进出口企业。当年进出口增量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进出口企业,对其增量部分按照1美元2分钱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5.企业品牌创建奖励。
(1)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和“安徽老字号”品牌,在我区注册经营并纳入社消零限上统计的老字号企业,年营业额超500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额超1000万元,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2)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标)的企业或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安徽名牌、合肥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3)对年度全区经济社会建设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6.集聚区创建奖励。
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凡当年被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7.特色街区建设奖励。
按照区政府要求且符合总体规划开展特色街区建设或提档升级的,经审计后对其公共部分投入经费给予投资主体不低于5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三、持续创新,构建发展新格局
8.专利发明奖励。
(1)对获得国外、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或个人,每件给予5000元、4000元一次性奖励。众创空间、孵化器内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小微企业,每件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对当年有效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达到30件以上的、或者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50%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以上奖励专利申请地址须在庐阳区范围内)(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区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0件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授权量达50件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9.科技认定奖励。
(1)支持企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及研发项目开发,对以下项目通过双向约定的形式给予资金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已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首次落户庐阳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新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贯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通过双向约定的形式给予资金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给予创新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给予创新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5)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双向约定的形式给予资金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四、促进转型,培育发展新动能
10.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奖励。
(1)在区外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工程作业,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或引进的房地产总部型企业在区外从事房地产开发,且对我区产生税收贡献的,按照区外项目的营业收入给予5‰的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同时获得照明、消防、装修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或同时获得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中的任意两项甲级资质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11.楼宇资源盘活提升奖励。
(1)对原有5000平以上的商办楼宇设施提升改造的主要运营或管理机构,产生税收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施投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2)对税收总额首超1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商办楼宇,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文化企业转型奖励。
(1)由我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集聚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市级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新获得“安徽民营文化企业百强”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市基层文艺调演”等官方主办的文化类赛事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化局)
(2)演艺类公司组织优秀编剧、舞美、音乐、服装、灯光等主创人员创制的原创舞台剧,经区级文化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为精品并进行商业演出不少于30场的,按照创演成本、商业演出场次,给予10—3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文化局)
13.电子商务扶持奖励。
对新纳入我区社消零限上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且电子商务年零售额超500万元、增速超15%的,给予零售额千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对为我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当年在我区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14.现代农业发展奖励。
(1)对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并且新获得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种植面积在5亩以上的,分别按每项1万元、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对从省外引进或自主培育,非本市的名、特、优农业品种,并成功试种且推广种植面积10亩以上,符合市场需求、优质高效、生态节约的,给予每个新品种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水局)
(2)对新建蔬菜瓜果基地设施集中连片净面积达50—150亩的,每亩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建连栋温控大棚2000—8000平方米的,且生产必备的配套基础设施完备,从事蔬菜瓜果花卉等生产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70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农水局)
(3)在辖区内进行转型升级,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从事生态农业发展的企业,当年对园区道路、水利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节水灌溉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农产品冷藏设施、物联网设施投资的新建项目,根据园区产值、旅游人数、发展效益、带动就业人数等方面进行评比,择优按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执行部门:区农水局)
(4)对我区种植红心猕猴桃、黄金蟠桃和大棚种植石斛、多肉植物、西瓜、火龙果、葡萄特色农业及设施大棚保险品种的商业农险,区财政和种植户各承担50%的保费。(执行部门:区农水局)
(5)对经认定“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按网点数和经营业绩择优,按每个店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或个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合肥市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15.优质企业贷款贴息奖励。
择优对经省市评审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自主创新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大数据企业,本年度内发生的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单个企业奖补额度按利息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五、附则
16.设立庐阳区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投向符合庐阳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技术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支持创新人才团队落户庐阳发展,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17.设立“庐阳区大数据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和“庐阳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企业从事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建设、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18.设立专项资金,为有软件发开需求的企业使用软件开发云服务提供支持,促进区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企业使用软件开发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9.对符合产业规划,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
20.企业符合本政策同类型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企业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庐阳区其他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21.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一次性入驻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营奖励金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年度综合贡献的80%。若政策兑现资金超过全区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兑现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2.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税、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行政处罚情况、存在环保等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取消本政策范围内的奖励享受资格。已获奖励的企业,应于收到行业主管部门发出的取消资格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奖励。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应在庐阳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庐阳区,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财政金融产品运行奖励除外)
23.政策兑现期间由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奖励资金。
24.本政策由庐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5.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