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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关于征集合肥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企业会员的通知

浏览次数:1420   发布时间:2022-02-22

各相关单位: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纲要,也是一个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反映。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各级政府关于质量强市的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合肥市质量总体水平,广泛交流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实现协会桥梁与纽带的作用,我会现面向全市广泛征集企业会员,具体通知如下:


一、协会简介

合肥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是由原合肥市质量管理协会(成立于 1987 年)吸纳合并合肥市企业品牌发展促进会、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协会合并更名而来,致力于质量、品牌、标准、技术创新事业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部门为合肥市民政局。现拥有安徽江淮汽车、合肥轨道交通、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格力电器(合肥)、中盐安徽红四方、合肥海尔空调器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协会秉承“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宗旨,坚持“质量、诚信、人本、创新”的办会方针,广泛团结各行各业质量、技术、品牌管理专家、学者,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二、业务范围

质量提升、培训开发和实施、标准制修订、品牌培育、课题研究、政策咨询、合作交流、评估评审等。


三、使命、愿景、价值观

使命:引领质量事业 提供卓越服务

愿景:成为具有影响力的质量组织

价值观:质量 诚信 人本 创新


四、入会条件

(一)在合肥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三)对各级政府的质量、品牌和技术创新的指导意见积极贯彻,推行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工作的企业。


五、入会程序

(一)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入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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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申请码)

(二)秘书处审核后入会(副会长及以上级别单位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并颁发会员证。


六、收费标准

会长单位:5000 元/年;

副会长单位:3000 元/年;

理事单位:2000 元/年;

会员单位:1000 元/年;


七、会员权益

(一)副会长单位:

1. 每年 3 个免费培训名额;

2. 提供相关政策指导;

3. 提供免费质量诊断;

4. 协会编撰书籍、内刊赠阅;

5. 协会重大事项投票、选举;

6. 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交流活动。

(二)理事单位:

1. 每年 2 个免费培训名额;

2. 协会编撰书籍、内刊赠阅;

3. 协会重大事项投票、选举。

4. 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交流活动。

(三)会员单位:

1、每年1 个免费培训名额;

2、协会内刊赠阅;

3、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交流活动。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芦丹

电话:0551-65586670、15375277792;

地址:合肥市天元路1号留学生园2号楼402室;

网址:www.hfzx.org.cn;

邮箱:info@hfzx.org.cn


附件:合肥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章程


合肥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

2022年2月14日


合肥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合肥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英文译名、Hefei Associ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英文缩写HFQIA)。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合肥市范围内各行业致力于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的单位、组织、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政府推动高质量发展、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的助手;是广泛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广大质量、品牌、技术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各会员,为各单位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技术创新发展做好优质服务。坚持服务立会,为提升组织和个人的能力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合肥市高新区天元路1号留学生园2号楼4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状况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并形成工作信息和建议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服务;组织开展全市性的质量、品牌和技术创新宣传、推进工作;接受政府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活动,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质量、品牌和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开展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理论、方法和实践的研究及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的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经验,促进质量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开展质量和技术创新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广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成果。

(三)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技术创新等相关的培训和普及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的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技术创新意识。

(四)组织推动并指导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星级现场管理活动、质量标杆活动、班组建设、质量奖、用户满意工程等先进质量管理活动。

(五)组织推动并指导开展品牌宣传、品牌诊断、品牌交流、品牌合作、品牌传播、品牌市场开拓,进一步提高品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六)组织推动并指导开展各类研发平台建设、新产品咨询服务、推广应用、产学研合作、各单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类研发平台的创新能力。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主导和参与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和团体标准的制定。

(八)推动质量专业知识体系建设,开展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工作,推进质量人才队伍建设。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调查研究、合作交流、培训咨询、评估评审、推进产学研。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履行会员义务,热心质量、品牌和技术创新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对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有一定研究成果,并取得较突出成绩者;

2、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3、在提高产品质量、品牌和技术方面做出显著贡献者;

4、热心于质量、品牌和技术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教学人员、新闻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二)单位会员: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各级政府的质量、品牌和技术创新的指导意见,推行各行业各单位做好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各项会员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按年度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信息和参与质量和技术创新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 X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工作部、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专业工作部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聘用的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10日第五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